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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公開征求《固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信息來源:固原市文明辦

            發布時間: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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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規范公民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市委宣傳部、文明辦牽頭起草了《固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會同市人大法工委、司法局在市、縣(區)和部分鄉鎮(街道)組織召開座談會,認真聽取群眾代表、城市個體經營戶代表、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道德模范代表、一線工作人員代表和志愿服務團體、網絡媒體負責人代表意見,征求相關行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鄉鎮(街道)和村組(社區)意見,修改完善,通過合法性審查,形成《固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反饋意見和建議請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送市文明辦。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3311日——49日(30天)。

            電子郵件:nxgywmb@163.com,信函地址:固原市文明辦(原州區福寧路2號,市行政中心3097室),郵編:756000。



            固原市文明辦

            2023310






            固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范與倡導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1. ??總則

            第一條??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范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新時代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相關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主義道德,尊重他人合法權益,維護公序良俗,提升公民道德素質和文明素養,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的領導,建立政府組織實施、各方分工負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堅持教育、引導、管理、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轄區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結合自身實際,積極支持、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范表率作用。

            公民應當遵紀守法,自覺遵守市民文明公約、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學生守則、行業規范等,遵從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的引導,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1.  規范與倡導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遵循公共禮儀,言行舉止文明,著裝整潔得體,不得隨意大聲喧嘩,不得使用粗俗和低俗、侮辱性和歧視性等言語;

            (二)在公共場所自覺依次排隊,先出后進,先下后上,對號入座,禮讓老、弱、病、殘、孕,不占用專用設施;

            (三)文明就醫,自覺遵守診療制度和醫療衛生服務秩序,醫患相互尊重,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患糾紛;

            (四)文明旅游,尊重當地風俗習慣,遵守景區景點秩序,服從管理,聽從文明勸導,愛護文物古跡、文化遺址遺跡、旅游設施;

            (五)不從事違背公序良俗、擾亂公共秩序的活動,不參與色情、賭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動;

            (六)不損毀或侵占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娛樂、體育、環衛、消防等公共設施;

            (七)不占用、堵塞、封閉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無障礙設施等;

            (八)保障公共安全,不得高空拋物,防止建筑物附著物和懸掛物、擱置物等掉落;

            (九)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范。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講究公共衛生,保持公共場所干凈整潔,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主動佩戴口罩;

            (二)不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樓道、樹木、電線桿及其他設施和地面上亂涂寫、刻畫、張貼、懸掛廣告;

            (三)尊重他人健康,遵從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相關規定和禁煙標識引導,在非禁煙場所吸煙時合理避開他人,不得亂扔煙頭;

            (四)愛護公共綠地、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等,不占用綠地、損壞綠化設施,不隨意采摘花果、踩踏草坪;

            (五)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在非指定場所放置、傾倒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不違反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樹枝、枯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不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

            (七)商業慶典、娛樂、健身、演出、裝修房屋等活動,應當合理選擇時間、地點、方式,控制音量,避免環境噪聲污染干擾他人工作學習生活;

            (八)其他公共環境衛生文明行為規范。

            第九條 公民應當維護交通秩序,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文明駕駛,機動車駕駛人不得實施追逐競駛、違規鳴笛、向車外拋物等行為,在出入口和擁堵緩行路段等道路互相禮讓、有序通行,通過積水路段防止積水濺起妨礙他人,停車和下車時避免妨礙他人;

            (二)文明營運,營運車輛駕駛人不得實施甩客、欺客和拒載等行為,做到用語文明、服務規范;

            (三)文明乘車,公共交通工具乘坐人不得實施滋擾其他乘客、向車外拋物、占座等行為,遵從引導、自覺排隊、先下后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讓座;

            (四)文明騎行,騎行非機動車不得實施亂穿道路、觀看電子設備、違規載人載物等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規范佩戴頭盔,注意避讓行人和其他車輛;

            (五)文明行路,行人不得實施違反交通信號指示、亂穿道路等行為,通過擁擠路段時自覺排隊、不推擠他人、不搶行;

            (六)愛護和合理使用共享單車、共享汽車等交通工具,按照相關管理規范停放,不得占用盲道、機動車道;

            (七)快遞、外賣等物流配送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交通安全規范,不得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八)其他交通秩序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條公民應當維護村組(社區)和諧,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鄰里之間和睦相處、團結互助;

            (二)愛護和合理使用共用設施、設備,不侵占損壞公共場地、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

            (三)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四)控制家庭室內活動噪聲,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五)文明飼養寵物,采取控制寵物牽引繩等必要安全措施,避免傷害、驚擾他人,及時清理寵物糞便等廢棄物,不遺棄寵物;

            (六)遵照有關規定和公約合理使用樓道、陽臺外、窗外、屋頂等空間,不得懸掛或者堆放物品;

            (七)機動車、非機動車規范有序停放,不得在樓道內停放自行車、電動車,不得在室內為電動車充電;

            (八)愛護社區公用設施設備,不得妨礙公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不得私拉亂接水、電、氣、通訊等線路;

            (九)其他村組(社區)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維護網絡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尊重他人權益,避免侵犯他人隱私;

            (二)不得侵犯知識產權;

            (三)文明互動,理性表達,抵制謾罵、恐嚇等網絡暴力行為;

            (四)傳播先進文化,抵制恐怖、暴力、迷信、色情、低俗等不良信息;

            (五)抵制網絡謠言,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六)其他網絡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在促進生態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護生態環境,自覺參加植樹造林、養綠護綠等活動;

            (二)保護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態系統,不得向河流、湖泊、濕地等傾倒排泄物、污染物和廢棄物;

            (三)保護野生動物,不得非法加工、利用、轉讓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避免開展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

            (四)規范野外生產性和非生產性用火,嚴格執行政府禁火令,嚴防森林火災;

            (五)其他生態環保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維護民族團結、相互尊重,弘揚正氣、見義勇為;

            (二)健康生活,鼓勵參與全民閱讀、全民健身、愛國衛生等活動;

            (三)綠色出行,倡導優先選擇步行、騎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式出行;

            (四)文明就餐,倡導適量點餐,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不酗酒、不勸酒,拒食野味,踐行“光盤行動”,餐后打包;

            (五)理性消費,倡導優先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拒絕過度包裝,減少使用一次性消費品;

            (六)移風易俗,文明節慶,抵制高額彩禮,喜事簡辦,厚養薄葬,綠色殯葬,文明祭祀;

            (七)誠信經營,遵守商業道德,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維護交易安全,拒絕參與和包庇縱容違規售賣等不文明商業活動;

            (八)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九)志愿服務,參與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助醫助學、應急救援、生態保護、社區治理、法律服務、賽會服務等社會公益活動;

            (十)關愛孤寡老人、留守兒童、失獨家庭、殘障人士等;

            (十一)其他有益于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1. 促進與保障

            第十四條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文明行為促進活動提供支持:

            開展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開展道德模范、身邊好人、最美人物、志愿服務典型等評選活動;

            為開展志愿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為環衛工人和其他戶外工作人員提供飲用水、遮風避雨等服務;

            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和聘用道德模范、身邊好人、最美人物、優秀志愿者等先進人物;?

            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特點,依法制定文明行為公約、守則;

            十五??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無障礙設施規劃建設和改造,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和建設下列公共服務設施,優化城市管理和服務:???

            (一)道路、橋梁、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綠化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四)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集貿市場等生活設施;?

            (五)公共廁所、垃圾桶、垃圾存放清運站、污水收集處理站(廠)等環衛設施;?

            (六)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影劇院、科技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設施;?

            (七)公園、廣場等休閑娛樂設施;?

            (八)鄉村、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指示設施;?

            (九)景觀小品、廣告、宣傳欄等公益廣告宣傳設施;?

            (十)機場、車站、醫療機構、大型商場、景區等公共場所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獨立的母嬰室,設置無障礙衛生間、方便兒童使用的廁位或者親子共用廁位,配備便民設施設備。

            十一)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的設施。?

            十六??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見義勇為、捐獻、捐助、捐贈等行為給予褒獎,保護、獎勵見義勇為人員。

            十七 民政部門應當支持依法成立志愿服務組織,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從事志愿服務,志愿者有困難時可以申請優先獲得志愿服務。

            應當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推進婚俗、祭祀和殯葬改革,倡導文明新風。

            十八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保持道路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規范、清晰、完好,依法維護交通秩序,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提高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第十九條???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公交車、出租車等運營單位和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文明行為教育培養,提高從業人員文明素養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損害市容環境、市政基礎設施等不文明行為的監管。

            第二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當加強文明行為教育培養,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提升師生文明素養,培育優良校風、教風、學風。

            第二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文明行醫、文明就醫宣傳,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教育。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網絡文明建設,嚴格依法管網治網,完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和監督機制,維護網絡安全,凈化網絡環境。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市場監管,促進誠信經營、文明經商,營造良好有序的市場環境。

            第二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促進文明行為的法律、法規納入法治宣傳教育范圍,營造促進文明行為規范良好的法治環境。

            第二十六條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加強自然資源市場監管、保護和監督執法,組織協調森林和草原、國有林場林區防火工作,創新激勵約束并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積極推動市政公用設施的開發利用。

            第二十七條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農村環境治理,推進農村移風易俗,強化農民教育,傳承農耕文化。

            第二十八條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文明行為規范,按照規定刊播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先進典型,倡導文明理念,傳播文明行為,監督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等廣告媒介應當按照規定比例設置公益廣告,加強文明行為宣傳。

            第二十九條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主管部門和單位,可以在公民中聘請文明行為義務勸導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工作和制止、糾正不文明行為。

            窗口服務行業應當制定服務標準和行業規范,在窗口單位設立文明引導員,加強文明行為引導工作,對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

            第三十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考評制度,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依照本條例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情況納入年度考核體系和文明單位考評獎勵體系,對各責任單位的工作進行檢查、考核。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監督檢查、投訴舉報、聯合執法、教育引導、獎勵懲戒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建立不文明行為勸阻、投訴、舉報制度,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不文明行為。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對違反本條例的不文明行為予以投訴、舉報,受理舉報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告知舉報人處理結果。



            1.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或者交通運輸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根據職責依法實施,或者由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商業慶典、娛樂、健身等活動,噪聲干擾他人工作生活學習,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活動組織者或者行為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非機動車違反規定載人載物、違反規定停放的,處二十元罰款;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通行、超速行駛、醉酒駕駛的,處三十元罰款。

            三十七??違反本條例規定,乘車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處警告或者十元罰款;乘車人向車外拋灑物品、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處警告或者三十元罰款。行人未按交通信號指示通行,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處警告或者三十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行政罰款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可以自愿參加社會服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參加并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當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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